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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入口以案为鉴|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3-07-21 10:33:03  浏览:

  近年来,部分内河船舶受利益驱使,非法参与海上砂石运输,由于内河船难以满足海上航行要求,引发了多起重大海难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命财产损失。但部分内河船船东仍然对涉海运输危害认识不足,严重威胁船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1年9月21日6时许,两艘内河船舶“J”轮与“X”轮在距岸约2海里处受海上风浪影响,发生自沉事故。

  2021年11月,盐城海域西北风9级,浪高4米,涉海砂石运输船“J”轮在该水域沉没,造成4人遇险。

  内河船的设计、建造是依据内河船设计、建造规范,其结构、强度、抗风浪能力、储备浮力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如干舷较低、无舱盖、多为平底、船底强度不够、通信导航系统配备标准低,消防救生设备不足等。

  内河船舶航行在内河水域,水文气象条件比较稳定,而海上气象条件相对恶劣,风急浪高,且受潮流影响大。内河船舶稳性差、抗风浪能力低,很多内河船舶运输中还存在超载行为,在海上航行时,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极易发生倾斜翻扣、风灾等事故。

  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与内河船员相比要求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但当内河船舶超航区进入沿海水域时,内河船船员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内河船涉海运输过程中配员不足,或船上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书呈普遍现象,这些船上人员没有海上航行经验,不熟悉海上通航状况和通航规则,极易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

  内河船舶多为个体经营,船东、船员等安全意识淡薄,即便挂靠公司也经常“挂而不管”,无法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部分内河船舶被反复倒卖、转手,造成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法律地位不清,一旦发生事故船上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大幅提高了针对内河船舶超航区航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原来的2倍。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2022年4月,几艘船舶未开启AIS,以为能“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经过调查,“H”轮超航区、未开AIS、未进出港报告被罚款32万, 船长扣证7个月,“D”轮 超航区、未开AIS、未开航前自查、未进出港报告罚款33万元,船长扣证7个月,安检滞留30天。

  2022年7月,“N”轮船舶国籍证书、检验簿均已过期,在船人员三人,均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被以超航区航行、未按规定开启AIS、配员不足、证书过期等案由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总计80余万元。

  近年来,张家港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江苏海事局等关于打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海事监管责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不断提升海事治理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能力和水平。

  坚持铆紧“大船、码头、小船”“船舶、港口、货主”两条管理链,深入运行港航一体化机制,压紧压实各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坚持深化“智慧”海事建设,充分利用综合执法系统、无人机、CCTV、AIS、卡口系统,提升船舶监控检查效能,严防监管漏洞。

  坚持深化“信用”海事运用,加大对违法码头、船舶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深入人心,使内河船舶不得参与海上运输成为行为自觉。

  开云真人

  坚持深化常态化联合巡航执法机制,深入推进海事、交通、公安等涉水监管部门联合联动机制,多维发力、凝聚合力,及时加强对水上监管重点难点问题的协商处置,加大对涉水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提升水上安全治理水平。

  真诚提醒船员们不要冒着失去生命和家人幸福的风险从事内河船海上运输,请严格按照船舶核定航区航行,切勿存有侥幸心理,非法从事内河船海上运输。